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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来源:张胜律师团队作者:张胜律师团队时间:2020-04-13
一、公司名称
1、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下列(一)、(二)或(三)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注:以下(一)至(五)为不同类型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六)为禁止作为发起人的规定。】
(一)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6、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其他境内法人机构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8、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9、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五)其他境外金融机构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9、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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