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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定价机制改革何以影响融资租赁发展
来源:中建投租赁作者:吴越时间:2020-03-16
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形成机制,要求各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定价。LPR一时间成为热词,但它并非新概念。
早在2013年我国便创设了LPR,当时被称为“贷款基础利率”,是中央银行指导商业银行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的指导利率,彼时的LPR采取盯紧“贷款基准利率”的模式,并没有真正实现利率定价的市场化。
对比新旧LPR,两者有几点不同之处。
第一,所锚定的标的利率不同。旧LPR以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进行定价;新LPR定价则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为MLF)加点形成。
第二,报价行数量不同。旧LPR的报价行仅有10家,均为全国性银行;新LPR报价行增至18家,在原来10家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样本银行更具代表性。
第三,报价周期发生变化。旧LPR采取每日报价;新LPR变为每月报价,报价频率降低,增强了报价行对报价质量的重视。
第四,利率品种增加。旧LPR仅有1年期报价利率;新LPR增加了5年期报价利率,有助于住房抵押贷款的定价锚定。
LPR定价机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推动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以往的贷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而我国实行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为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贷款基准利率将保持相对稳定。因此,这种模式下的贷款利率难以与信贷市场的真实需求相匹配。而在新的LPR定价基础上,LPR与MLF锚定,贷款利率在LPR的基础上加点确定。那么,央行能够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实体经济进行预调、微调,提高货币政策与实体经济的联动效率,从而有效调整贷款市场利率。
毫无疑问,LPR定价机制改革对降低我国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大有裨益。截至2019年11月,1年期LPR为4.15%,较改革实施前降低16BP,低于目前基准利率20BP;5年期LPR为4.80%,较改革实施前降低10BP。(编者注:2020年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05%,下降1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为4.75%, 下降5个基点。)
目前央行对银行机构新增贷款LPR应用情况实行“358”考核,力促改革能够平稳推进。尽管当前对融资租赁行业新增投放并没有采用LPR定价的要求,但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早谋划以顺应LPR改革大势。综合来看,LPR改革将会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端、负债端、内控管理等方面产生影响。
就资产端而言,LPR改革打通了货币市场与实体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壁垒。当前,决策层对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实质性操作力度不断加强,LPR改革是贯彻普惠金融武器库中的重要一员。结合央行多次定向降准以及对存款准备金率采取“三档两优”的改革,今后中小银行将发展成为服务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中坚力量。这对融资租赁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融资租赁公司所面对的客户层级将进一步下沉,市场竞争升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相应增加。同时,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降低,将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利差收窄,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获利空间。对此,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进行专业化、特色化改革,聚焦特定领域、发挥比较优势,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发展与壮大。
就负债端而言,LPR改革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票据融资、发行债券等,其中银行借款一般约占全部融资来源的50%-70%。鉴于目前LPR仍有下探空间,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成本将会相应降低。此外为降低利率波动带来的利率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进一步探索以LPR定价的债务融资工具,保持资产负债匹配的合理性。
就内控管理而言,LPR改革有助于提高精细化管理和风险平衡能力。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利率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的,且还款周期主要为按季度还款,这与LPR随MLF波动按月报价的机制存在一定程度错配。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大对利率走势的研判,加强风险识别和资产定价能力,制定与LPR相锚定的浮动租赁利率。同时,针对利率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盈利造成的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适当增加利率互换产品以对冲利率波动定性风险。
截至目前,LPR定价机制实行仅有四个月,各类金融机构处于适应期,改革实施的效果仍未完全显现。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LPR定价机制对实体经济的刺激作用会愈发显著。同时,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与结构性通胀同时存在的现状下,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将风险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审慎布局产业方向,稳扎稳打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真租赁”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五、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六、金融机构应利用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和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约定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指导,确保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妥善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答记者问
1、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30号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2、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二是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三是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3、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如何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
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4、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如何转换?
答: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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