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融资租赁法律服务网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13761994941

热线021-20518980

联系我们
  • 专业律师:张胜
  • 手机号码:13761994941
  • 座机号码:021-20518980;021-20518981;021-20518982
  • 电子邮箱:zhangsheng7691@vip.sina.com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楼
您现在的位置是:融资租赁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上海高院通报2019年度执行工作情况 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金融及类金融法律服务作者:上海高院时间:2020-03-10

 

 
 
 
 

2020年1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上海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发布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及五起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五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鲍慧民、执行局副局长蒋宏对相关情况作通报并回答记者提问。我们就分批为大家分享上述案例。

 
 
 
 

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之

案例一  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一中院)

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

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 执行程序中拒执罪如何追究

(一中院)

【关 键 词】

边控措施 司法拘留 拒执罪

 

【执行要点】

1.果断实施边控措施,打破“找人难”困境。

2.多方调查取证,识破规避执行恶意。

3.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依法采取司法拘留。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法追究拒执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晖(系台湾居民)

被执行人:邱某莲(系台湾居民)

 

申请人张某晖(居住于上海市长宁区)与被申请人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纠纷二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认台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明确:一、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91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二、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89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某晖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一中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4,757,842元和 26,086,989.60元及执行费14万余元。被执行人邱某莲系台湾居民,目前在大陆工作就业,但具体住址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对邱某莲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邱某莲于2016年9月8日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被阻,于是主动电话联系法官了解案情,但此后未联系法院。因邱某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因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7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邱某莲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提供公证委托手续并申报财产,陈述其在苏州飞尔威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任经理,其产权房为江苏省苏州常熟市润欣花园**幢**室,面积255.67平方。法院查封邱某莲居住地常熟市润欣花园不动产,但发现邱某莲以该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债权380万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蔡某凤、邱某莲签名,申请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公章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法院多次赴邱某莲工作单位、开户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处调查邱某莲财产情况,并找邱某莲和蔡某凤了解核实债务的真实性,但蔡某凤一直避而不见。邱某莲在法院找其谈话后,仍坚称其抵押债务是真实的,拒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某莲于2016年9月8日在浦东机场出境时被边控,已知晓其被法院立案执行,之后其于同月14日申请对房产设定抵押,且所谓债务系多年以前形成,规避执行行为意图十分明显,因此以邱某莲有能力履行而规避执行为由,于 2018年7月31日对邱某莲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执行强制措施。

 

拘留期间,邱某莲在看守所提审时仍坚称其确实欠蔡某凤钱款,想还钱给蔡,所以与蔡于2016年9月14日到常熟不动产登记中心签字对房产申请抵押登记。拘留期满后,邱某莲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邱某莲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钱款转入转出,且无法证明前述债务的真实性。鉴于其恶意对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设定负担,致使该房产不能用于清偿债务,亦不撤销该房产上的抵押权,拒不执行的恶意十分明显,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法院遂将此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邱某莲意识到自身行为已涉嫌犯罪,后果严重,遂主动与申请人张某晖联系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邱将其名下常熟市润欣花园**幢**室房产撤销抵押并过户给张某晖抵债,张某晖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邱某莲。该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

 

【评析】

一、关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边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本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某莲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张某晖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做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二、关于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款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阻碍。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邱某莲虽然申报了抵押房产,但却设置权利负担使该财产变现受阻,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采取1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

 

三、关于对被执行人依法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莲在法院对其采取边控措施致2016年9月8日出境被阻后,知悉本案已立案执行的具体情况,却于同月14日办理其常熟房产的抵押登记,恶意伙同他人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给该房产设定权利负担,致使该房产不能在本案债务执行中变价处置。拘留期满后仍不撤销该房产上的抵押登记,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执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执行案号:(2016)沪01执730、731号

(2019)沪01执恢15、16号

撰稿人:张华松、琚璐

 

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之

案例二  秦某华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

秦某华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执行中尝试远程强制开启车载GPS定位系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

(青浦法院)

 

【关键词】

车辆扣押 车载定位 车联网 大数据 新型执行措施

 

【执行要点】

1、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车载GPS定位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车辆线索。

2、知晓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线索的车企,应当提供并协助法院执行。

3、强制开启车载定位系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可弥补车辆传统查封及道口查扣低效性、区域性、随机性、被动性等短板,补强法院查控的财产手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案情】

申请执行人:秦某华

被执行人:黄某

 

原告秦某华诉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3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黄某应支付原告秦某华人工费87,6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支付3万元,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57,600元;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1,990元,收取四分之一计497.50元(原告秦某华预缴),由被告黄某负担(此款被告已于2019年2月27日支付给原告)。

 

因被告黄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秦某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青浦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黄某经通知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支付执行款。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但其名下有三辆小型汽车,其中两部为沪牌奔驰车。车辆查封手续制作完成后,执行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秦某华提供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人的雇工,对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不知晓,车辆位置信息的提供更是无从谈起,实际扣押难以进行。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并屡次联系被执行人黄某,黄某承诺付款,但均未履行。

 

执行法官发现,梅赛德斯奔驰车主通过下载“Mercedes me”手机软件完成注册验证后,可以通过车载互联系统,远程掌握绑定车辆的状态、油耗、里程、位置等基本信息。据此推测,通过车联网技术,奔驰厂商的后台系统缓存着所有符合条件的奔驰车辆的位置信息,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信息只能由车主本人查看。在判断被执行人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执行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与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请求协查。经沟通,在确认所追查车辆配置有车载互联系统后,北京奔驰方面表示配合,并通过“梅赛德斯-奔驰 智能互联”公众号与“梅赛德斯-奔驰紧急救援中心”专线电话与执行法官进行线上沟通、接收文书、核实身份。随后执行法官向“梅赛德斯-奔驰紧急救援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远程强制开启车载GPS定位系统,定位并追踪被执行人名下的奔驰汽车。在执行法官的要求下“救援中心”提供了追查车辆的型号、颜色等外观信息以便执行法官现场辨认。经定位,被执行人黄某名下银色CLA 45 AMG车型停靠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火车站附近。为确保定位信息的时效性,执行法官即刻动身,驱车前往浙江省宁波市异地执行,查扣被执行人车辆。事后在宁波市奉化区金中路前方村附近,锁定了停靠在路边的本案追查车辆。执行法官通过同事在后方用固定电话拨通了被执行人黄某的手机,以挪车为由,催促被执行人“现身”。几分钟后,被执行人来到车前。执行法官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其配合扣押车辆交出钥匙。被执行人黄某向执行法官承认错误,当场通过网上银行将本案全额执行款8万余元转入申请执行人秦某华的个人账户,并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214元。执行法官在核实转账凭证属实后,考虑到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良好,并全额履行了义务,在进行教育后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扣与追踪措施,案件至此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评析】

动产由于其移动性和所有权转移的便捷性,法院执行过程中时常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例如在执行实务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向车管所发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仅可将车辆查封,限制其过户交易,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而车辆处置变现的前置条件是取得车辆的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车辆的具体位置信息瞬息万变,无从查起,被执行人逃避、拖延执行成本较低。

进一步推进现代信息科技在执行领域的广泛、深度应用,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执行查控模式等的现代化,是当前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执行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青浦法院勇于探索尝试,打通法院与各家车企的联动模式,持续高压打击逃避执行、拖延执行。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的方式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也未履行,后穷尽常规执行手段仍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在无例可循的情形下,并未止步于“经验”。利用生活中的经验技巧如车载定位、停车缴费、电子地图、电话挪车等为启发,有机融入民事执行,将现有大数据信息补强执行措施。在判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尝试强制开启被执行人车辆定位系统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新型执行措施,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具有借鉴和推广价值。该执行措施弥补了车辆传统查封及道口查扣的短板,也为长期困扰法院执行的“查人、找物”提供了新的破解思路。

 

执行案号:(2019)沪0118执2947号

撰稿人:倪圣哲

 

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之

案例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张某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虹口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张某宜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首例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执行

(虹口法院)

 

【关键词】

首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执行要点】

一、吃透法律精神 确定执行思路

二、把握流程节点  确立规范高效

三、联合接待执行 确保监督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案情】

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检察院)

被执行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宜

 

公诉机关虹口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向虹口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虹口法院审理后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以下简称广州)设立两公司后,通过网络平台,将从他处批发购入的散装胶囊自行包装后与某一减肥产品搭配组成减肥胶囊套餐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20余万元。同年7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及其同案犯抓捕归案,并在仓库内查获散装胶囊数十万粒,金额达27万余元。案发后,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扣押查获的散装胶囊中部分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经审理,虹口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减肥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4.85万元;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张某宜未履行义务,虹口检察院于2019年6月3日向虹口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宜支付赔偿金24.85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执行中查明, 被执行人张某宜已于2019年1月被刑满释放。执行中,虹口法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均在广州)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皆因“原址无此人、手机空号”被退。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开始多方找寻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在快递被退、电话空号的情况下,执行法官通过查阅公诉方卷宗、原审卷宗,终于在一份笔录中发现了一个电话号码。经电话联系,接电人刘某称其为被执行人前夫,离婚后双方无联系,但被执行人会不定期探望三个孩子。刘某表示,如被执行人来探望孩子,将通知其联系法院。7月底,被执行人来电,执行法官将相关执行内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律后果及联系方式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承诺尽快来院,但后迟迟未见动静,执行法官再通过12368重申相关法律后果。8月15日,被执行人至法院,表示已对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认罪伏法,愿意登报道歉。但因出狱不久暂无工作,且有老人孩子需抚养,无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能力,请求分期付款。当日,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5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每月支付3000元,至付清为止。因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赔礼道歉应在国家级媒体上,故执行中经执行法官、检察官共同确定为《法制日报》。8月31日,被执行人的道歉信在《法制日报》上刊登。

 

【评析】

虹口法院研判案情、确定重点、积极作为,以规范高效、善意文明完成案件执行。

 

一、确定执行思路  优先查人找人

研判过程中,虹口法院充分认识到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价值和警示教育作用,确定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执行优于惩罚性质的赔偿金的执行思路,并明确将执行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定在找到被执行人上。从执行结果看,这一思路的确定是非常正确的。通过多种途径找到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不但尽能力履行义务,还积极认识错误,并按判决确定在国家级的《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公开道歉信,使本案公益诉讼的警示教育功能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把握流程节点  确保规范高效

鉴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示范效应,该案执行过程充分体现优先理念,即送达优先、财产查询优先、财产反馈优先。执行集约化方面,受理当日即由执行集约化服务中心通过特快专递寄送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财产查询速度方面,受理次日即启动“五查”。查询频次方面,三个月3次,平均每月1次。执行方面,执行法官在获知电话号码后第一时间与对方取得联系。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充分诠释了善意执行理念。在被执行人表示难以承受高额刊登费后与《法制日报》联系,最终谈成较低费用,减轻了被执行人负担,使其支付的5万元执行款最大化地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尊重检察机关  推进公益诉讼

本案执行中,虹口法院充分认识到相关监督对破解“执行难”的助力,故无论是最初的执行谈话接待还是最终的登报内容审核确定,虹口法院处处体现了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申请执行的支持。接待方面,由检察官、刑庭法官、执行法官共同接待。赔偿金方面,由检察官、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共同商定付款方案。报刊方面,由检察官、执行法官根据相关国家级媒体清单共同确定。道歉信内容方面,由被执行人书面作出,检察官、执行法官共同审核确定。最终,取得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本案被执行人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伪劣产品,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虹口法院通过执行,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警示教育功能落到了实处。 

 

执行案号:(2019)沪0109执3222号

撰稿人:沈立、刘萍、黄海骠

(未完待续)

 

 

分享到:

上一篇:上海高院 在线庭审 指导意见

下一篇:疫期是否适用时效中止?上海高院出台系列解答

融资租赁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761994941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